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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第九章复习讲义:保险公司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9-11

第二节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

  (1)依法设立。《保险法》、《公司法》等。

  (2)专门从事保险业务。

  (3)保险公司是按照公司业务范围的标准来划分的一种公司。

  (二)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两种: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国有独资公司。

  二、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1)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2亿元);

  (3)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除上述条件外,设立保险公司还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保险的业务范围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险-寿险不得兼营。

  原因:

  第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业务不完全相同,同时兼营对保险人不利。

  第二,这是保护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兼营,可能导致寿险的基金,被用于财险的赔偿,对于寿险的被保险人不公平。

  第三,实际情况的需要。

  四、保险经营规则

  具体:分业经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保险业务;

  必须依法办理再保险;

  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公积金;

  必须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必须依法动用保险资金;

  不得瞒骗有关人员;

  必须建立保险精算制度;

  必须妥善保管法定的资料(如会计账簿)等。

  五、保险业监管

  保监会,代表国家对保险活动和从事保险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1)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①保险业是负债性很强的行业。

  ②保险合同是长期合同。

  ③保险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

  (2)保险是特殊行业

  (3)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4)国际交往的需要

  (二)保险业监管的内容

  监管内容:对保险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的监管;对保险公司解散、破产等变更事项的监管;对保险公司制订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保险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的监管;对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情况的监管;对保险公司会计报告的监管;以及对保险公司危及偿付能力时进行接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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