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精选知识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流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12
中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流程
(一)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并以得票多的当选,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二)评估机构业务如何承揽?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三)评估委托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估价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四)评估准备和业务开展
估价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后,应制订相应工作计划,指派本机构中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五)实地查勘的内容有哪些?或说实地查勘中应注意些什么?
【注意】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六)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修正。
(七)提交评估报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八)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九)资料保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等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