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解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2-01
中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一聊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相关政策红利。您知道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个红利吗?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2017〕88号和财税2018年102号文明确规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自2018年1月1日(含当日)起,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那假如某企业当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暂不征税条件,但实际并没有享受优惠待遇,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或者追补享受优惠政策呢?
可以,并且要分为两个时间段分别按规定享受,如果是发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利润再投资行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7)88号文的规定,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并且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如果是201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利润再投资未实际享受的,可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的规定进行追补享受。
同时,也要提醒大家,如果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 实际收回 享受了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投资,在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应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并不需要在当期补缴税款。
那在补缴税款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呢?
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投资者如果要享受协定待遇,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不能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
1、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完成以下步骤:
第 一步是由境外投资者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第二步是是由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第三步是利润分配企业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另外还需注意,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所以,大家在享受优惠政策时一定要确认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2、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
第 一种情况如果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该政策,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不当享受该政策,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延迟纳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