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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题带你看清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2019-09-10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说每次个税的改革,都关系着百姓的切身利益。而其中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新个税法中的专有名词,具体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里专门讲一下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问题。

  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关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还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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