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

导航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法律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9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形式(多选,单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具体形式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分

对象

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具体形式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限制人身自由)

附加刑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多选)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3.不依法设置账簿。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注意1】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注意2】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都属于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多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责任

(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2)罚款(5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违法行为

单位

直接责任人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上述10条)

3000—5万

2000—2万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5000-10万

3000-5万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5000—5万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