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法律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9
中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形式(多选,单选)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具体形式 |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
行政处分 |
对象 |
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 |
具体形式 |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
刑事责任 |
主刑 |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限制人身自由) | |
附加刑 |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
二、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多选)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 |
3.不依法设置账簿。 | |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 |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 |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 |
【注意1】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
三、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多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行政责任 |
(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 ||
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 |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
违法行为 |
单位 |
直接责任人 |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上述10条) |
3000—5万 |
2000—2万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5000-10万 |
3000-5万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 |
5000—5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