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9
中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
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实行代理记账 |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 |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单选)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
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 | |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重点) |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 |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 要求 |
1、 按需设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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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
3、建立岗位责任制 | ||
4、建立轮岗制度 | ||
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 |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
三、会计工作交接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交接的程序 |
1、 提出交接申请 2、 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3、 移交清点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
专人负责监交 |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
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
1、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重点记忆) |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
四、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概念 |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 ||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单、多、判) |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 ||
考试报名条件 |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 ||
免试条件 |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管理内容(单选) |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
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 ||
变更登记制度 |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 | ||
定期换证制度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办换证手续。 | ||
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
针对发证人、持证人 | ||
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
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 |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对象 |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 |
学分 |
每年不少于24学分。(单选) |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资格不一定有职务(司机和驾照)
(一)会计专业职务(多选)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 ||
级别 |
高级职务 |
高级会计师 |
中级职务 |
会计师 | |
初级职务 |
助理会计师 | |
【注意】 |
没有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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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高级会计资格 |
取得 |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
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 | |
考试科目 |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
高级会计实务 |
考试制度 |
一年内一次通过 |
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 |
考试成绩保留3年 |
报名条件 |
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
大专5年; 本科4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2年, 硕士1年,博士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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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