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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会计核算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8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会计核算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例如:签订合同与协议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生成与提供必需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1.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多选)

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判断题)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判断)
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判断)

  二、会计凭证

分类

原始凭证

基本要求

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④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联动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审核规定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更正的基本要求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注意:是不得涂改不是不得更正)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陷阱:是金额不是单价)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基本要求

④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会计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陷阱:档案保管人员)

  三、会计账簿

设置账簿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账簿。(判断)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注意多选)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登记账簿

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为依据。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的页码顺序登记。

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注意】《会计基础》提到的是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注意

用账簿的记录去核对

  四、财务会计报告(注意选择题)

构成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注意】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分类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要求

1.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
2.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对外提供(重点要求记忆)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重点,各种题型)

包括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

3、财务会计报告磊分析材料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

4、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归档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移交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1、个别需要拆分整理的,档案机构、会计机构、经办人共同拆分真理,以分清责任

2、交接时: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完毕时: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

查阅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注意】如题目表述为“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则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提供查阅和复制。

保管的期限(注意单选、多选)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注意】考试中不要遗漏“永久”。

销毁程序(重点,要求记忆)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①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

②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③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④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销毁档案后,监销人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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