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行政复议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23
中【大纲要求】熟悉
(一)概念(补)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 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案例】甲市A县国税局认定XYZ公司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5万元,责令其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XYZ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则其可以向甲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XYZ公司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A县国税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甲市国税局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二)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2项)
【注意】能够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议。
2.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类型
(1)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记忆提示】“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税款征收方式+滞纳金
【注意】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选择复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复议机关
【注意】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作出决定的时间
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
2.决定种类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3.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