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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会计档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05

  会计档案

  【大纲要求】熟悉

  (一)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管理程序

  1.归档

  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注意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来源真实,由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电算化系统完善,能够接收、读取、输出符合规定的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够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长期保管要求,与相关联的纸质会计档案建立检索关系;

  (4)能防止被篡改;

  (5)已备份;

  (6)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

  【注意2】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还需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记忆提示】满足安全、可靠条件且非重要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2.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确需推迟移交,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期满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接收

  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外借

  (1)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

  (2)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借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5.保管

  (1)“永久+定期”缺一不可

  (2)定期: 10年和30年

  (3)起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6.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销毁清册

  ①“档案机构”牵头+会计、 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②“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 于销毁“前”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电子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3)销毁后

  “监销人”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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