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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抵扣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2-12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计税制度.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后仍有结余的,或者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应纳税所得亏损额,无需等到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予以弥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底汇算清缴怎么抵扣

  企业所得税年底汇算清缴分无限期结转抵扣项目和限期结转扣除项目抵扣.

  一、无限期结转抵扣项目

  (一)广告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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