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练习(1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3
中1.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2.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权。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等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的奖励行为不属于行政奖励。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减免处罚不属于行政奖励的表现形式。所以选项D属于干扰项。
3.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4.A
【解析】本题考核地方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5.B
【解析】本题考核冻结的规定。冻结有其独特性,应有别于一般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实施冻结无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第18条的其他几项规定,即:无需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而,无需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无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无需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无需邀请见证人到场,无需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6.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7.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区工商局发布的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审查。区工商局的罚款行为是非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8.D
【解析】本题考核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选项A属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选项B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选项C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选项D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9.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通常,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取得权利须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所决定的。所以选项A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家。所以选项B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所以选项C错误。
10.B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消灭及民事权利的保护。第二顺序的抵押权变成第一顺序的抵押权是权利效力的变更,不是权利内容的变更。
11.B
【解析】本题考核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选项B符合单方意思表示的特征,但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不属于形成权的行使。
12.B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表见代理。(1)选项A、B: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2)选项C: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3)选项D: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13.B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留置权属于他物权、动产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定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4.D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的效力。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不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物权优先于人身权实现没有法律依据。
15.D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依法转让而消灭;依抛弃而消灭;依客体消灭而消灭;依主体消灭而消灭;因强制程序而消灭。选项D将房屋出租,所有权并未消灭,只是使用权发生转移。
16.C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华新公司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义务方洪泽公司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7.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原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8.C
【解析】本题考核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19.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合同,则合同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周某可以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即办理变更登记。
20.A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债权转让、抵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债权转让发生在10月1日,此时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对甲生效发生在2012年10月15日通知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题中,甲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因此,此时甲还不能主张抵销。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之前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将债权转让给丙后,债权人不再是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