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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精讲:国际税收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9

  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

  考点精讲

  【考点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及我国现状

  1.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差异

  2.我国:截止2015-12,对外正式签署10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

  【考点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管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财产转让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需税务备案、无需备案的情形。

  【考点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一)直接抵免:第9章“企业所得税法”

  (二)间接抵免——难点在于股息还原

  1.符合“持股条件”的判定:

  单一居民企业、

  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

  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

  2.公式: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3.应用:教材例题

  (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除外)

  【考点4】国际反避税

  (一)BEPS行动计划:15项

  (二)一般反避税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精神: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

  2.成本分摊协议

  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5项

  3.受控外国企业不视同分配的情形:3项

  4.资本弱化——利息扣除的本金限制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考点5】转让定价

  (一)关联关系判定:注意一些比例

  (二)同期资料管理: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情形:3项

  (三)转让定价方法

  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五)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考点6】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情报交换

  1.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査、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2.我国情报交换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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