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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模考试题及答案(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9-05

  四、综合题

  1.位于某县城的甲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一批设备,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690万元,按合同约定本月底收取货款的50%,下个月底收取余下的50%,本月尚未收到货款;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设备,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50万元;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取得预收款350万元,设备尚未发出。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20万元、税额67.2万元,支付一级、二级公路过路费,取得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8000元。

  (3)购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新建生产车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5万元、税额13.6万元。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元、税额480元。

  (4)从境外乙公司进口一台检测仪器,关税完税价格130万元人民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乙公司派技术人员为甲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收取相关服务费为4.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甲企业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5)将生产出的新型设备投资于丙公司,该设备无同类产品市场价,生产成本为450万元。

  (6)进口1辆小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小汽车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人民币。

  (7)购进两辆货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4万元、税额3.84万元,其中一辆用于生产经营,另一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同时也为职工食堂提供运输服务。

  (其他相关资料: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6%,成本利润率10%,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25%,消费税税率40%,进口检测仪器关税税率8%。涉及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上期无留抵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2)的进项税额。

  (3)判断业务(3)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如果准予扣除,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业务(4)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5)计算业务(5)的销项税额。

  (6)计算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7)计算业务(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8)计算当月的销项税额。

  (9)计算当月的进项税额。

  (10)计算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11)计算当月的城建税税额。

  (12)计算当月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数。

  (13)计算当月应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答案及解析】

  (1)业务(1)的销项税额=690×50%×16%+550/(1+16%)×16%=131.06(万元)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计税销售额为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业务(2)的进项税额=67.2+8000/(1+5%)×5%/10000=67.24(万元)。

  (3)购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新建生产车间的进项税额可以分两年抵扣。

  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6×60%=8.16(万元)

  (4)业务(4)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130×(1+8%)×16%=22.46(万元)

  业务(4)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4.5/(1+6%)×6%=0.25(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合计金额=22.46+0.25=22.71(万元)

  (5)业务(5)的销项税额=450×(1+10%)×16%=79.2(万元)

  (6)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30×(1+25%)/(1-40%)×16%=10(万元)

  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额=30×(1+25%)/(1-40%)×40%=25(万元)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金额=10+25=35(万元)

  (7)业务(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84(万元)

  (8)当月的销项税额=业务(1)131.06+业务(5)79.2=210.26(万元)

  (9)当月的进项税额=业务(2)67.24+业务(3)8.16+业务(4)22.46+0.25+业务(6)10+业务(7)3.84=111.95(万元)

  (10)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210.26-111.95=98.31(万元)

  (11)当月的城建税税额=98.31×5%=4.92(万元)

  (12)当月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数=98.31×(3%+2%)=4.92(万元)

  (13)当月应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30×(1+25%)/(1-40%)×10%+24×10%=8.65(万元)。

  2.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成本为5100万元。

  (2)11月购入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80万元。

  (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500万元。

  (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80万元。

  (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4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3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

  (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30万元,其中违约金5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15万元。

  (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判断11月购进新设备的成本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并说明理由。

  (2)计算当年的会计利润。

  (3)计算业务(3)中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4)计算业务(4)中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5)计算业务(5)中广告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6)计算业务(7)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7)计算业务(8)中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8)计算业务(9)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9)计算当年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11月购进新设备的成本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因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题购入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元,所以不能享受该优惠

  (2)当年的会计利润=8000-5100+700-100-800-1800-200+150+280-130-200=800(万元)

  (3)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700-100-500)×50%=550(万元)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4)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75%=3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000+700)×0.5%=43.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0×60%=48(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3.5=36.5(万元)

  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共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36.5=263.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700)×15%=1305(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305=195(万元)

  (6)业务(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7)残疾职工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8=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32=1(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0+64+1=25(万元)

  (8)税收滞纳金和替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违约金属于经济性质的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业务(9)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5=22(万元)

  (9)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550(技术转让)-300(研发费用)+36.5(业务招待费)+195(广告费)-150(国债利息)+25(工资及三项经费)+22(营业外收入)=78.5(万元)

  (1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8.5×15%=1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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