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模考试题及答案(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9-05
中三、计算问答题
1.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10吨A类白酒换入乙企业的蒸汽酿酒设备,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已知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为1万元/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2万元/吨,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2.5万元/吨。
(2)移送50吨B类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5万元/吨,门市部对外不含增值税售价为3万元/吨。
(3)受丙企业委托加工20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28万元。甲酒厂同类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为2.75万元/吨。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应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两种情况。
(2)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说明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
(1)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②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10×2.5×20%+10×2000×0.5/10000=6(万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3)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50×20%+50×2000×0.5/10000=35(万元)。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①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丙企业。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②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2.75×20=55(万元)。从量部分的计税依据为20吨。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2.75×20×20%+20×2000×0.5/10000=13(万元)。
2.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为100%。
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4)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5)判断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
(1)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00+800+5)/(1+6%)×6%=102.17(万元)。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800+5)/(1+6%)×10%=170.28(万元)。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乙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商标使用费、咨询费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5万美元=5×6.5=32.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商标使用费、咨询费均高于32.5万元人民币,也就是高于5万美元,应当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5)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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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药厂2018年7月1日转让其位于市区的一栋办公大楼,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24000万元。2010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6000万元,发生建造成本80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16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60%,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1356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药厂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药厂办公楼的评估价格。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4)计算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合同等资料。
(2)该药厂办公楼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16000×60%=9600(万元)。
(3)转让存量房的扣除项目: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6000+9600+1356=16956(万元)。
(4)增值额=24000-16956=7044(万元)。
增值率=7044/16956×100%=41.54%<50%,税率为30%。
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7044×30%=2113.2(万元)。
4.王某为某企业员工,2017年发生了如下经济行为。
(1)单位依照国家标准为王某办理了企业年金并缴费800元。
(2)年初取得该企业年金计划分配的上年投资收益2000元,王某将该部分收益存入年金个人账户。
(3)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00万元,在领取奖金时当场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款10万元。
(4)取得持有期满两年的某A股股票分红6000元,另取得持股期6个月的另一A股股票分红8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单位为王某缴纳的企业年金是否应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回答王某取得上年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时是否应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3)判断王某向贫困地区的捐款是否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说明理由。
(4)计算王某取得的彩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王某取得的股票分红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单位为王某缴纳的企业年金不需要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王某取得上年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时不需要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环节 |
具体规定 | |
缴费环节 |
单位缴费部分 |
按规定标准缴纳:暂不纳税 |
超过规定标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 ||
个人缴费部分 |
标准内的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超过规定标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 ||
投资环节 |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 |
暂不纳税 |
领取环节 |
领取年金时(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
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3)王某向贫困地区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理由: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题应纳税所得额的30%=100×30%=30(万元),大于捐款支出10万元,所以王某向贫困地区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4)王某取得的彩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10)×20%=18(万元)。
(5)王某取得的股票分红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50%×20%=800(元)。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