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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基础练习试题及答案(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4

  四、综合题

  1.营改增后的2015年1月,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因为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列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范围。在辅导期内发生了如下情况:

  (1)3月份进口钢材一批,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人民币。进口后从港口运往该企业的仓库,发生运输费用0.8万元,装卸费0.2万元,运输单位分别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上述票据进行了比对,并进行了抵扣。

  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7%+1×11%=20.4+0.11=20.51(万元)

  (2)3月份从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木材一批,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万元。

  (3)3月份领购专用发票2次(每次25份),3月5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A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20万元);3月15日销售B产品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开具了第二次领购的专用发票10份。甲企业计算本企业的当期销项税额为119万元[(500+200)×17%]。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1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万元。

  要求:(1)指出甲企业在纳税辅导期内购销业务的税务处理错误之处。

  (2)正确处理并计算该企业3月份的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1)指出甲企业在纳税辅导期内购销业务的税务处理错误之处。

  ①根据营改增规定,除了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外,装卸费也应该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②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2)正确处理并计算该企业3月份的应纳增值税额。

  ①3月份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7%+1×11%+0.2×6%

  =20.4+0.11+0.012=20.522(万元)

  ②预缴增值税=500×3%=15(万元)

  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00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50000

  本期应纳增值税=500×17%-20.522-15=49.478(万元)

  2. 某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2015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120000元。

  (2)该企业将收购的玉米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粮食酒精,在加工过程中,酒厂代垫了辅料款15000元。当月酒精加工完毕,委托方收回并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比对认证),上面注明的价款为45000元,增值税税款7650元。(假设该酒精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当月将加工的酒精全部批发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元。在销售过程中支付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22500元(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比对)。

  (4)购进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比对认证),上面注明的价款为450000元、税款76500元;购进货物时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费为22500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比对)。本月将验收入库的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其余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5)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认证)上注明的金额160000元、税金27200元。月末盘存时,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损失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6)本月加工生产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销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

  (7)销售2008年购进并使用过的仪器设备1台,取得收入25440元(设备原值20000元)。

  (8)出租设备1台,取得租金5000元。

  要求:

  (1)计算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当月的销项税额;

  (3)计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不含出售旧设备和出租设备)

  (4)计算销售旧设备和出租设备的增值税。

  【答案】

  (1)计算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120000×13%=15600(元)

  ②委托加工的进项税额=7650(元)

  ③销售酒精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22500×11%=2475(元)

  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77500×80%=62000(元)

  ⑤购进货物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22500×11%×80%=2475×80%=1980(元)

  ⑥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27200(元)

  ⑦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要注意运费的还原。

  上月被盗原材料进项税转出

  =(50000-4650)×17%+4650×11%=7709.5+511.5=8221(元)

  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

  =15600+7650+2475+62000+1980+27200-8221=108684(元)

  (2)计算当月的销项税额:

  ①销售酒精的销项税额=260000×17%=44200(元)

  ②新产品的销项税额=450×380×(1+10%)×17%=31977(元)

  (3)计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不含出售旧设备和出租设备):

  应纳增值税=31977-108684= -76707(元)

  (4)计算销售旧设备的增值税

  销售旧设备应纳增值税=25440÷(1+4%)×4%×50%=363.43(元)

  出租设备应纳增值税=5000×17%=850(元)

  3.A为生产企业,B为运输企业,C为商业零售企业。A、B、C企业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2015年3月三家企业分别发生以下业务:

  (1)A企业售给C企业一批货物,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货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上注明的销售额300万元,税金51万元。C企业尚未付款。该货物由B企业负责运输,运输费为0.5万元,按合同规定,该款项应由C企业支付,但是由A企业代垫运费,并开具了台头为C企业的货票,A已将货票交给C。C根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已比对)所载金额将运费付给了A企业

  (2)A企业当月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由B企业负责运输,已支付货款和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上注明的货物销售额100万元,税金17万元,尚未到货,支付B企业的运输费用为0.8万元,取得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A企业从C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上注明的销售额5000元,税金850元。国庆节前将价值4000元的货物发给职工使用;其余价值1000元的货物赠送给B企业。

  (4)因质量问题,C企业退回上月从A企业的进货50件,每件不含税价800元。C取得了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退货手续符合规定。

  (5)A企业以现金折扣方式卖给C一批货物,不含税价为180万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合同约定的折扣规定是5/10、2/20、.n/30。C企业于提货后8天就全部付清,享受了5%的价格折扣。该货物由B企业负责运输,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运费为0.3万元,尚未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C企业本月销售给B企业商品一批,取得销售收入(含税价)351万元。

  已知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根据上述资料,A、B、C纳税人已经分别计算缴纳的税款情况如下:

  A纳税人纳税情况:

  应纳增值税=[300+0.5+180×(1-5%)]×17%-(100+0.8)×17% -0.5×17%-0.3×11%-50×0.08×17%

  =80.155-17.136-0.085-0.033-0.68=62.221(万元)

  B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应纳增值税=0.5×11%+0.8×11%+0.3×11%

  =0.055+0.088+0.0033=0.176(万元)

  C纳税人情况:

  应纳增值税=0.5×17%+351×17%-[(300+0.5)×17%-50×0.08×17%+180×(1-5%)×17%]=0.085+59.67-51.085-0.68-29.07=-21.08(万元)

  所以当月不缴纳增值税,21.08万元应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分析A、B、C纳税人纳税情况是否正确,应如何调整。

  【答案及解析】

  A纳税人的问题:

  (1)代垫运费0.5万元因为货票台头为C企业,所以不应该计入A企业的销售额;

  (2)180万元的折扣属于销售折扣,所以不能按照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而应该按全额计算;

  (3)购进生产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的0.5万元货物中,0.4万元的货物发给职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0.1万元的货物赠送有关部门应该视同销售,其对应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A企业收到退货应该调减销项税额;

  (6)0.3万元的运费支出因为尚未取得运输发票,所以不得抵扣。

  正确的做法是:

  应纳增值税=(300+180+0.1)×17%-50×0.08×17%-0.1×17%

  =80.92(万元)

  B纳税人的问题:

  B纳税人应该缴纳增值税,其计算没有错误。

  C纳税人的问题:

  (1)351万元的销售收入是含增值税价格,C企业没有换算为不含税价格是错误的;

  (2)从A企业购买300万元的货物,因为专用发票未认证,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0.5万元的运输费应该按11%计算抵扣;

  (3)180万元的购进货物可以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全额计算进项税额的给予抵扣,不能扣除现金折扣5%计算进项税额。

  正确的做法是:

  应纳增值税=0.5×17%+351÷(1+17%)×17%-[0.5×11%-50×0.08×17%+180×17%]=0.085+51-[0.055-0.68+30.6]=2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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