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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试题:资源和土地增值税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5

  答案部分

  一 、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B

  【解析】

  选项ABD: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有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特性;选项C: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属于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 纳税义务人

  2. 【答案】 D

  【解析】

  现行资源税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其他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自然人。

  【知识点】 扣缴义务人

  3. 【答案】 B

  【解析】

  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知识点】 税目、税率

  4. 【答案】 C

  【解析】

  选项C: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资源税。

  【知识点】 资源税减税、免税项目

  5. 【答案】 A

  【解析】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则该煤矿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330000×1/3×6%=6600(元)。

  【知识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

  6. 【答案】 D

  【解析】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资源税=400×6%=24(万元);(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如用于职工宿舍)的,视同销售原煤,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计算应纳资源税=400/4×3×6%=18(万元);(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且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应纳资源税=(900-100)×70%×6%=33.6(万元);(5)该煤矿当月应缴纳资源税=24+18+33.6=75.6(万元)。

  【知识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

  7. 【答案】 C

  【解析】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征收资源税。该矿山当月应缴纳资源税=(300+100+80×5)×6=4800(万元)。

  【知识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

  8. 【答案】 C

  【解析】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收资源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该盐场当月应缴纳资源税=40×2+25×20-15×2=550(万元)。

  【知识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

  9. 【答案】 C

  【解析】

  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资源税=(2000-80)×8%=153.6(万元);(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资源税=(3000-50)×60%×8%=141.6(万元);(3)该煤矿2016年2月应缴纳资源税=153.6+141.6=295.2(万元)。

  【知识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

  10. 【答案】 A

  【解析】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将开采的天然气用于换取机器设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则该油气开采企业2016年2月应缴纳资源税=5000×6%+150/80×(80+20)×6%=311.25(万元)。

  【知识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

  11. 【答案】 D

  【解析】

  选项A: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选项B: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的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选项C: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知识点】 计税依据

  12. 【答案】 C

  【解析】

  选项A: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选项B: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选项D: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规定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知识点】 资源税减税、免税项目

  13. 【答案】 B

  【解析】

  选项AB: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稀土、钨、钼原矿对外销售时,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选项C:精矿销售额不包括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选项D: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知识点】 征收管理

  14. 【答案】 C

  【解析】

  换算比=1700/(900×1.54)=1.2266;精矿销售额=1700×800+900×1000×1.2266=2463940(元);应纳资源税=2463940×7%=172475.8(元)。

  【知识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

  15. 【答案】 D

  【解析】

  选项A: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虽取得收入但属于劳务收入,其次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属并没有发生转移,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项B: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项C: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知识点】 征税范围

  16. 【答案】 C

  【解析】

  选项AB: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均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选项C: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知识点】 扣除项目的确定

  17. 【答案】 B

  【解析】

  选项B: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知识点】 扣除项目的确定

  18. 【答案】 D

  【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知识点】 扣除项目的确定

  19. 【答案】 C

  【解析】

  选项C: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0. 【答案】 A

  【解析】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000+90)×70%×90%=1946.7(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200+1600+300+400)×90%=2250(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946.7+2250)×10%=419.67(万元)。

  【知识点】 扣除项目的确定

  二 、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 D

  【解析】

  选项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选项C:居民用煤炭制品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知识点】 征税范围

  2. 【答案】 A, D

  【解析】

  选项B: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选项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知识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答案】 A, B, C

  【解析】

  选项D:资源税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资源条件好的,税率、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率、税额低一些。

  【知识点】 税目、税率

  4. 【答案】 A, D

  【解析】

  选项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选项D:自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钨、钼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知识点】 计税依据

  5. 【答案】 C, D

  【解析】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知识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

  6. 【答案】 A, B, D

  【解析】

  选项C: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知识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 【答案】 B, C

  【解析】

  选项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选项C: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资源税。

  【知识点】 征收管理

  8. 【答案】 A, B, C

  【解析】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所以其属于我国资源税的纳税人。

  【知识点】 扣缴义务人

  9. 【答案】 B, C

  【解析】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知识点】 扣缴义务人

  10. 【答案】 A, B, C

  【解析】

  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作业者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此规定执行。

  【知识点】 计税依据

  11. 【答案】 B, C, D

  【解析】

  选项AB: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知识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2. 【答案】 B, C, D

  【解析】

  选项A: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3. 【答案】 A, D

  【解析】

  选项B: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选项C: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照视同销售房地产的价格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知识点】 扣除项目的确定

  14. 【答案】 A, C, D

  【解析】

  选项A: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选项C: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选项D:财政部确定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知识点】 扣除项目的确定

  15. 【答案】 A, B, D

  【解析】

  对于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外,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三 、计算题

  【答案】

  (1)税法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要根据配比原则计算当期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500×(1+3%)×70%=2523.5(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计算扣除;则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1-5%)×70%=997.5(万元)。

  (4)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则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0×70%+(2523.5+997.5)×4%=196.84(万元)。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9800×5%×(1+7%+3%)=539(万元)。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则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523.5+997.5+196.84+539+(2523.5+997.5)×20%=4961.04(万元)

  增值额=9800-4961.04=4838.96(万元)

  增值率=4838.96/4961.04×100%=97.54%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838.96×40%-4961.04×5%=1687.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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