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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cpa考试经济法备考试题及答案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2-03

  2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以小汽车提供抵押,双方于2018年1月7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年3月10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300万元,以该小汽车提供抵押,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5月17日,甲公司向丁银行借款500万元,以该小汽车提供质押,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将小汽车交付给丁银行,同时约定,丁银行应为该小汽车定期到4S店做保养,但未约定保养费负担归属。

  后因保养费支付纠纷,小汽车被4S店留置。如果小汽车被拍卖、变卖不足以支付上述债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清偿顺位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4S店>丁银行>丙银行>乙银行

  B.4S店>丙银行>丁银行>乙银行

  C.丙银行>4S店>丁银行>乙银行

  D.丁银行>4S店>丙银行>乙银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2.陈某将自己的电脑送到某电脑修理部修理,但由于电脑主板损坏,修理费用为800元,陈某认为修理费过高,在电脑修理好后不予支付修理费,于是该电脑修理部将陈某的电脑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电脑修理部只能通过起诉来追讨修理费,不能留置电脑来追讨修理费

  B.电脑修理部对该电脑的占有是非法占有

  C.电脑修理部只能留置电脑不能留置电脑的鼠标

  D.电脑修理部留置后可立即变卖电脑以充抵修理费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电脑修理部合法占有陈某的电脑,在陈某不支付修理费时,电脑修理部有权依法留置该电脑,并有权就该电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选项B:电脑修理部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对电脑合法占有;(3)选项C:留置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电脑是主物,电脑的鼠标是从物;(4)选项D: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23.2013年)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3年4月12日提货。

  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丁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被戊公司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丁公司、甲公司与戊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根据规定,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在本题中,该转让即便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同意,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3)丁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无权。根据规定,在普通动产情形,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由于车床已经交付给戊公司,因此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丁公司不能再要求戊公司将所有权转移给自己。

  (4)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4.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与己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本题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题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己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己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无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自应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但若甲公司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

  25.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2007年11月21日)设立。

  (3)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4)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①不属于。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②丙银行在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5)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可以。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正确答案』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26.2014年,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体约定了柴油机使用方式。

  2015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中的份额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戊,甲通知了乙和丙,唯独忘记通知丁。甲在通知中仅载明“我欲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份额给戊,请知晓”,除此之外便无其他说明。丙提出自己亦出价1.5万元优先购买甲财产份额的请求,但提出延长付款期限半年再予以支付,被甲拒绝。甲其后顺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丁后来与丙聊天喝茶时才听说此事,但对于转让价格和条件问题,丙却闭口不谈。

  丁认为甲未通知其转让财产份额的事宜,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主张甲与戊的转让财产份额合同无效。

  2016年,乙因外出遭遇不幸而去世,其子继承其财产份额,丁认为乙的财产份额应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之子不得拒绝。

  已知: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在甲、乙、丙、丁共有协议中未作出任何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2015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乙、丙、丁行使各自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①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甲的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丁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丁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内,且在甲与戊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

  (2)2015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丙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判断是否构成“同等条件”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3)2015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丁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假设乙与丙均依法主张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若乙与丙均主张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购买;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3:5)行使优先购买权。

  (5)2016年甲之子继承其财产份额时,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以交易为前提。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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