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事网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2
中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47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一) 考试科目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对于符合报名条件,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大纲(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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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 |
2017年10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城乡规划原理 |
下午14:00-16:30 |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 ||
2017年10月22日 |
上午9:00-11:30 |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
下午14:00-17:00 |
城乡规划实务 |
二、报名条件(详见附件1)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上述(一)第5款的报名条件,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上述(一)中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上述(一)中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五)上述(一)中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三、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7年 8月 21 日上午9:00— 8月30日16:00。
由此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2017年贵州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入口
(二)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47号)要求,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现就在我省报考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作如下要求:
1、凡身份证号为贵州省的考生直接报考;
2、持外省身份证但已具备贵州省户籍的考生,须提供贵州省户籍证明,方能报考;
3、持外省身份证但在贵州省企业从业并由该企业连续交纳社保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考生,须提供最近半年交纳社保证明(缴费情况明细),方能报考;
(三)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及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四)报名程序
2017年报考人员需逐项完成以下程序,方取得报名成功:
1、网上报名 2、现场资格审查资料上传及网上预约
3、现场资格审查通过 4、缴纳考试费 5、打印准考证。
1、网上报名:
(1)照片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名前,必须预先使用中国人事考试网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使用其它软件处理的照片将会无法上传至报名系统从而导致报名失败。操作如下:
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入首页(为保证报名顺畅,推荐使用IE7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点击“网上报名”按钮,进入“网上报名”页面后,点击上方“照片工具下载”按钮,进入“照片工具下载”页面,下载运行“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照片处理。
>>>>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使用说明<<<<
(2)报名
①老考生用此前注册的用户名直接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②新考生须先行完成考生注册,用注册成功后的用户名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③所有考生在报名系统中须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处理好的照片,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打印报名表。《报名表》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2、现场资格审查资料上传及网上预约:
(1)我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自本年度起调整为考前现场资格审查(含老考生),即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才能参加考试,考试通过的考生直接颁发资格证书。
(2)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请登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在“网上报名,成绩查询”栏目下,点击"贵州省建设类资格考试现场资格审查系统",进入系统页面后,按照页面上“操作说明”提示的方法和步骤,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料上传并预约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打印预约审查单,按预约时间携带好相关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
3、现场资格审查:
(1)现场资格审查应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2)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7年 8月29 日至 9月1 日;
(3)现场资格审查地址:贵阳市宝山南路82号,贵州省水利电力学校综合教学楼1楼。
(4)省外转入的老考生按新考生要求,重新参加我省现场资格审查。
(5)凡老考生修改级别进行报考,均按新考生处理,须重新参加现场资格审查。
4、缴纳考试费:
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于2017年 9 月 3 日16:00前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进行缴费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缴费成功后请保管好缴费订单号,订单号是查询报名是否成功的唯一凭据。
5、准考证打印:
考生缴费报名成功后,于2017年10月13日至19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五)报名信息修改事宜:
1、报名信息未确认前,报考人员均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报名信息已确认的,报考人员也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
3、报名信息已确认并已完成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修改报名信息的,到现场资格审查点办理,修改后须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要求
(一)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二)考生考试时注意如下事项: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五、考试收费
1、收费标准
(1)《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考试》,每人每科 70 元(共三科)。
2、发票开具时间
发票按单位统一开具,请于2017年 9月 4日- 9 月 8日持考生《报名表》到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505室开具。
六、考场设置
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贵州考区考点均设在贵阳市,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
七、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1、成绩公布
各项资格考试在统一网报平台发布成绩,请考生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并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2、证书发放
具体领证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请关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
八、考后考生信息修改事宜
应考人员申请修改信息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执行。
九、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附件:1.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4.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现场资格审查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 8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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