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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知识点:库存资金

来源 :考试网 2016-03-10

第一章 资 产

第一节 货币资金

知识点:库存资金

(一)现金管理制度

包括现金使用范围、库存现金的限额和现金收支规定。现金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到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交通不便地区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现金收支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二)现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科目,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当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现金的清查

如果账款不符,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计入管理费用。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知识点: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科目,借方登记企业银行存款的增加,贷方登记企业银行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企业实际持有的银行存款的余额。

企业应该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二)银行存款的核对

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

1.未达账项

银行存款的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调整未达账项)。

①企业已收,银行未收。(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大于银行对账单余额)

②企业已付,银行未付。(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小于银行对账单余额)

③银行已收,企业未收。(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小于银行对账单余额)

④银行已付,企业未付。(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大于银行对账单余额)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补记式

第一,企业已记,银行未记,调银行;

第二,银行已记,企业未记,调企业。

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用于核对账目,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知识点:其他货币资金

(一)其他货币资金内容

其他货币资金是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账务处理

1.银行汇票存款

定义:指由出票银行签发并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就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

汇票办理:汇款单位(申请人)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与预留在银行的签章要一致);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一并交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的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的有关栏内,到银行办理款项入账手续;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背书转让: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一个月,超期的银行将不予受理

汇票的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账务处理:企业填写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贷记“银行存款”;用汇票购货并收到有关发票时,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采购完毕收回余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销货单位收到汇票、填制进账单到开户银行办理入账手续时,根据进账单和销货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银行本票存款

定义: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分类: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本票的办理:申请人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在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有效付款期内,银行见票即付。超过提示付款期的,银行不予受理。

本票的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同汇票)

账务处理:企业填写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贷记“银行存款”;用本票购货并收到有关发票时,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销货单位收到本票、填制进账单到开户银行办理入账手续时,根据进账单和销货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要求退回本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用银行本票款直接购买办公用品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3.信用卡存款

定义: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而存入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信用卡是银行卡的一种。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是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特约单位需要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进行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分类: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可直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首月最低的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金额的10%;准贷记卡的持卡人须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账务处理:企业填写“信用卡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存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贷记“银行存款”;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时,根据付款凭证和相关发票账单,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需续存资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贷记“银行存款”;如不使用要销卡时,将余额转入基本户,不得支取现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

4.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定义: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开具信用证而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当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

账务处理:企业填写“信用证申请表”,将信用证保证金交存银行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回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贷记“银行存款”;企业接到开证行通知,根据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回开户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5.存出投资款

定义:指企业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根据有关规定存入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投资款专户的款项。

账务处理: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贷记“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6.外埠存款

定义:指企业为了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外埠账户的办理:企业将款项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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