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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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出版资格考试理论与实务预习题(2)

来源 :考试网 2017-11-06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1题试题答案:ACE

  考点: ☆☆☆考点9:缣帛;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利用蚕丝织造丝绸的国家。甲骨文中已有 “丝”、“帛”、“桑”等字,说明在殷商时已用蚕丝织造缣帛。至于将缣帛用于帛书,当在丝织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以后。从文献记载看,缣帛与简牍常并称“竹帛”,故当在同期流行。丝织品有“帛”、“缯”、 “缣”、“素”等名称,因而帛书也有“缯书”、“缣书”或“素书”等称谓。

  帛书的出现是书籍载体的一次重大变化。缣帛质地轻薄柔软,易于着墨书写,易于携带收藏,便于阅览,克服了简牍体积大、分量重、不便携带展读等缺点。由于缣帛幅面较大,较之竹简还更适宜绘画制图。但是,缣帛价格较贵,不可能在民间得到广泛使用。

  现在能够看到的最完整的帛书,是1973年在长沙出土的“马王堆帛书”。这批帛书中有两部《老子》的抄本,一部记载战国时苏秦、苏代等人言行的佚书(共28篇文,后定名为《战国纵横家书》),以及《周易》、《春秋事语》、《五星占》、《相马经》等20多种作品,计 10余万字。十分可贵的是,其中还存有彗星图谱、古地图以及《五十二病方》中的导引图。这批帛书大都写在上下幅宽48厘米的整幅帛上,并画有极细的朱丝栏。有的帛上抄有几种书,在每一种书的首行上端有一墨钉标志,表示一种书的开始,书名则写在正文的最后,并标明字数。出土帛书有卷轴和折叠两种存放形式。折叠式是先对折成双幅,再折为四幅、八幅,呈长方形置于漆盒内。卷轴式帛书则卷绕在一根长条形木片上。

  帛书在书籍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它已不是直接取材于自然界的原始材料,而是人工制造的编织物。这种具有良好质地的书写材料,启发人们去寻找更价廉物美的替代物,最终导致了纸的发明。

  第2题试题答案:ABE考点:

  ☆☆考点46:国民党办的出版机构;

  国民党办的出版机构,早期有1922年创办的民智书局,出版有孙中山著《建国方略》、《三民主义》,廖仲恺著《全民政治》,蔡和森著《社会进化史》,以及《孙大总统广州蒙难记》、《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等宣传民主政治的图书。1928年后相继成立的有新生命书局、独立出版社、正中书局、中国文化服务社、拔提书店、胜利出版社等。其中正中书局在国民党的扶持下,经营规模较大,成为中国六大出版社之一。

  除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外,国民党官办的出版机构在各个时期逆历史潮流而动,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革命理想的精神追求,因此它们的影响远不如民营出版机构。

  第3题试题答案:BD考点:☆☆☆☆☆考点18: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1.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从具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聘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有证书的人员应每三年凭所在出版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连续三个年度的考核证明以及正规院校或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对于各方面都合格的,予以按时登记;对于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缓登或者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1)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缓登一年: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

  ②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③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该类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要求,方可恢复登记。

  凡被缓登一年的,应推迟一年报考上一级别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2)凡在一个登记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该类人员如果今后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须重新通过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②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对该类人员,发证机关要收回其资格证书;出版单位可以将其解聘或调离。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且两年内不准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反有关出版工作的规定而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6.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此后永远不得再从事出版工作。

  第4题试题答案:AC考点:☆☆☆☆☆考点28:书号、刊号与版号的概念;

  1.书号是主要用于图书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图书识别代码的国家之一。1956年2月,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颁发《全国图书统一书号方案》,并付诸实施。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国家标准局颁布了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1986),并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标准书号原由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ing--ISBN)和图书分类种次号两部分组成。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书号作为中国标准书号。每一个国际标准书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不同长度的4段,分别表示组号、出版者号、书名号、校验码,前面冠以ISBN作为标志符。

  非连续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使用专用的中国标准书号,其中的出版社号均为6位数。

  2.刊号是主要用于报纸和期刊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所谓“刊号”,是“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习称,因其曾称“中国标准刊号”。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规定,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是主体。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2段,每段4位,前面冠以ISSN作为标志符。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6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地区号,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所有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期刊,可按国家规定申领刊号。(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第八章“期刊出版”。)

  连续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使用专用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其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后4位数为9000~9999。

  3.版号是用于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所谓“版号”,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习称。按照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T13396-1992)规定,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主体,可以独立使用。一个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分为5段的12个字符组成,前面冠以ISRC作为标准符。(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第九章“音像制品出版”。)

  第5题试题答案:BD考点:☆☆☆☆☆考点29:书号、刊号、版号使用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犯规者要受到惩处(详见本章第四节)。

  1.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出版单位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体内循环”;出版单位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2.禁止“一号多用”。“一号多用”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二是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等包含几个分册的图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仍各个分卷(册)共同使用一个书号。“一号多用”违反了书号使用的规定,给出版管理造成了混乱。1994年11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通知》规定,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该单独使用书号。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该书的定价方式确定: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若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按卷(册)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对于“一号多用”的,一律按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与罚款等处罚。

  3.不准“以书代刊”。1989年2月新闻出版署规定,对下列 “以书代刊”的行为必须制止:

  (1)以书号出刊。(2)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3)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第6题试题答案:ACE考点:☆☆☆☆☆考点29:书号、刊号、版号使用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犯规者要受到惩处(详见本章第四节)。

  1.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出版单位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体内循环”;出版单位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2.禁止“一号多用”。“一号多用”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二是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等包含几个分册的图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仍各个分卷(册)共同使用一个书号。“一号多用”违反了书号使用的规定,给出版管理造成了混乱。1994年11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通知》规定,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该单独使用书号。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该书的定价方式确定: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若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按卷(册)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对于“一号多用”的,一律按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与罚款等处罚。3.不准“以书代刊”。1989年2月新闻出版署规定,对下列 “以书代刊”的行为必须制止: (1)以书号出刊。(2)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

  (3)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第7题试题答案:BCDE考点:☆☆☆☆☆考点31:国家对出版活动的保障;

  1.实行保障、促进出版业发展与繁荣的经济政策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些政策是多方面的,有政治的、经济的、人事的等,这里主要讲经济的政策。国家针对出版业而制定、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投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分配政策等,基本内容是对出版业的支持和优惠。譬如,国务院1996年发布《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2月发布《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中央和地方还分别建立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包括出版在内的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科技期刊和科技图书、少儿报刊、大中小学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新闻出版总署、科学技术部还设立了“科学出版资金”。这些措施对出版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保障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出版管理条例》的这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教科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以便教学活动能正常进行。教科书包括中学小学课本和大学、中专、技校的通用教材(含作为教材使用的教学参考书)。国家对教科书出版发行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定教科书出版发行的制度,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的秩序。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出版单位要确保教科书的质量和按时出书。出版行政部门要对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提供方便,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2)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从价格、信贷、税收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在教科书的价格上,实行“低价微利、亏损补贴”的政策;对出版发行教科书的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给予保证;对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3.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把“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用行政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1)国家历来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费投入、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都是世界上最多的。现有的扶持措施主要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的书号使用数量不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使用条码免收费用;设立用于资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出版的出版基金;适当调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社的专业分工;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发行队伍的培训;建立全国民族文字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等等。

  (2)盲文出版物是专供盲人使用的特殊出版物。这种出版物制作成本高,发行难度大,亏损严重,国家必须给予支持,以使盲人有书可读,提高文化水平,丰富精神生活。国家不但以法律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还对盲文出版社在投资、补贴、资助等方面给予优惠。

  4.对在特殊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的人均收入较低,购买力较弱,出版物发行网点较少,发行困难较多。为缩小这些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促进这些地区出版物的发行,国家对这些地区的出版物发行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譬如:对全国县及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的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全国少数民族县的新华书店贷款年利率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凡发往少数民族省(区)的一般图书,其发行折扣率应稍低一些;建立一般图书发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图书的发行,等等。

  第8题试题答案:ACDE考点:☆☆☆☆☆考点33:与出版有关的惩罚措施;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各种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实施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必须予以惩戒,责令其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出版物的业务。这种审批制度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2.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版物刊载的内容,同时列出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其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规的具体行为包括:

  ①出版、进口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②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

  ③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违规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①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②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制品罪,等等。

  3.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该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或者发行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各种境外出版物展览,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开展管理活动中,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对此专列条文,明确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第9题试题答案:CDE考点:☆☆☆☆☆考点2:出版物成本的总体构成;

  出版物的全部成本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如下图所示: ☆☆☆☆考点5: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的成本而必须从当期收入中扣除的费用。就是说,这些费用在会计处理时一般不直接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而是一次性在当期收入中直接扣除,但在预测或者核算某一出版物品种的成本时,却应该将它们按一定方式分摊计入。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1.管理费用

  这是指出版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譬如: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和工资性支出、办公费,由出版单位统一负担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统筹费、工会经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提取的出版单位资产损失准备,相关税金(主要是以财产税为主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诉讼费,无形资产摊销,等等。

  2.财务费用

  这是指出版单位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譬如:为贷款、发行债券等资金筹措活动而支出的利息,外汇业务的汇兑损失,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等等。

  3.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又称“销售费用”,是指出版单位为出版物发行过程中各种活动支付的费用。譬如:发行部门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支出、办公费,发行部门的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宣传推广费、展览费,包装费、运杂费、仓储费和呆滞损失,等等。

  第10题试题答案:ABDE考点: ☆☆☆考点4:选题报告的内容;

  选题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选题名称。选题名称一般是一个。如果有几个名称可供选择,可以一一开列出来;如果一时难以确定,可以先列暂名,但不能空缺。

  2.提出选题的原因、依据及目的。要说明为什么提出这个选题,希望达到什么目的,有哪些客观依据。

  3.选题价值。简析选题的学术价值(或文化价值)和出版价值。

  4.选题酝酿或形成的过程。如有的选题是在有关会议上提出的,有的是由某个作者或某一单位提出的,也有的是在日常的学习和工作中受到启发后提出的,这些都可以写明。

  5.选题的内容及形式设想。要概括地说明内容的大致范围和重点,写作的体裁以及篇幅、成品的物质形态等情况。对于成套书或以多种媒体形式出版的立体化出版方案,还应列出该成套书或该出版方案的具体组成以及其中每种书或每种媒体形式的名称和结构组成。

  6.读者对象。有的选题从题名上即可知道读者对象,如《小学生字典》、《中学地理教师手册》等;有的选题则不然,是专为某一职业或某一专业的读者服务的,选题报告中应当写明。

  7.拟请的作者。应根据选题的要求提出拟请哪个(或哪些)作者(著者或译者、编纂者等,下同)写作(或翻译、编纂等,下同)的设想,并简要介绍作者的情况,如学术水平、写作能力等。需要多人合作或几个单位合作的,都要一一写清楚。

  8.与同类出版物的比较。要通过与同类出版物的比较分析,提出该选题在内容上、表达形式上有什么新特点,尤其是知识普及类读物很容易重复,更应写明特点。

  9.时间安排。要根据该选题难易程度估计交稿时间、发稿时间和出版时间等,并在报告中写明。

  10.效益预测。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以及相关的印数估计、成本测算等。

  11.市场营销建议。一些大型书、重点书的选题报告中,还可写明编辑对市场营销的建议,如不同阶段的图书宣传要求和方式,营销的策略等。

  12.其他方面情况。对某些选题,如翻译作品、古籍整理类选题,还应在选题报告中补充有关的情况。譬如,翻译作品的选题,要注意说明原著的主要内容及其中是否发现有政治性问题,介绍原著作者的情况、该书在国外出版后的反映以及国内同行专家对该书价值的评估;还要写明译者的简况,包括译者的业务水平和试译稿的质量;若己有译本出版的,则要写明复译的特点。古籍整理类选题,要写明校勘的情况及所据的版本,写明是否有注释或解题和说明,还可写上原作者简介、何人作注等内容。

  选题报告的上述内容,因具体选题的不同而可详可略,其顺序也并非固定不变,也不是只有一种格式,但一般都要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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