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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级实务章节精讲: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22-03-21

  考点: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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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创办期刊的规定

  主办单位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给批准创办的期刊颁发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主办单位持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期刊出版登记表》,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期刊出版登记表》后,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主办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并向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条码中心申领条形码。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二、关于期刊变更登记的规定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均应依照有关创办期刊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期刊变更刊期为周刊的,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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