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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四篇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03-30

  三、消防设施

  (一)灭火设施

  1.消火栓给水系统

  (1)设置部位。

  地下车站及其相连的地下区间、长度大于20m的出入口通道、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 2)设置标准。

  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 设计为环状管网,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设置1根消防给水管,在地下车站端部和车站环状管网应相接。

  地面和高架车站室内放置的消火栓应超过10个,且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应设计为环状管网。

  室内消火栓环状管网应有两根进水管与城市自来水环状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地下车站(含换乘车站)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应为20L/S,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折返线及地下区间 隧道的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应为10L/S。

  注意区分高架、地下车站、出入口消防给水用水量。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部位。

  地下车站设置的商铺总面积超过500m2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设置标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 的有关规定。

  (二)防排烟设施

  1.设置场所

  1)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

  2)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连续长度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2.设置标准

  1)连续长度大于60m,但不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宜采用自然排烟,当无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地面和高架车站应采用自然排烟,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当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与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且应符合防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具备事故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置场所

  1)车站、区间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设置标准

  1)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和控制中心,按火灾报警一级保护对象设计。

  2)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2, 但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应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m2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四)消防通信系统

  1.设置场所

  车站车控室(兼消防控制室)、控制中心大楼消防值班室、车辆段(停车场)信号楼控制室(兼消防控制室)应设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五)消防配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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