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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重要考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来源 :考试网 2019-06-20

  第五节 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一、火灾隐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

  (一)下列情形不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2)单位、场所已经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

  3)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规定。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者超过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厂房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总净宽度小于规定值80%。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三)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1.总平面布置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在住宅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仓储、经营等活动。

  4)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1)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值的1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规定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者被广告牌遮挡

  10)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11)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电源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其他

  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四)综合判定规则

人员密集场所(≥2条)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间、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50%)。
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底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2条)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3)城市建成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2012对一级站的规定。
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中≥3条,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中≥ 4条,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单位应按以下步骤判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3)符合“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则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消防机构。

  三、火灾隐患整改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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