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讲义:第五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2-04
中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考试内容与要求】
依照本法分析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一)突发事件概念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特征:
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2.突发性和紧迫性
3.危害性和破坏性
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公权介入突发事件的应对,既是政府的职权,又是政府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的不同,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同) 。
(三)应对突发事件时政府部门的分工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1.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
1)一般突发事件 ,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
2)较大突发事件 ,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3)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 ,其中影响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
社会安全事件在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处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但是并不排除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责任,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支持。
二、 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1.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 ,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二是地方级 应急预案,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2.应急预案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其中应急保障措施内容比较多,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和科技支撑等。
(二)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
1.所有单位的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査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3.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三)应急能力建设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与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普及和必要的演练,开展学校应急教育,为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经费,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完善公用通信网,鼓励并发展保险事业,鼓励并扶持应急教学科研等内容。
三、 监测与预警
(一)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规定了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四十条 规定了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二)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三)突发事件预警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当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1.三、四级预警后的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一、二级预警后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四级预警后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要采取如下八种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 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 、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 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 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主体和要求
应急处置措施的总体要求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处置措施是一种暂时的强制性行政应急措施,是一种行政行为。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是突发事件发生,实施的主体是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具体要求是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途径是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究竟采取哪些措施,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10项措施:
1)救助性措施,主要是对公民人身的救助;
2)控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场所的强制;
3)保障性措施,主要是针对生命线工程系统;
4)保护性措施,阻止事件蔓延传播;
5)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救援;
7)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
9)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信息发布与传播
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按照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让民众远离谣言,克服恐慌,减少不安定因素,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激发战胜危机的信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所有公民,都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进行新闻报道。
(二)应急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有关单位: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服从并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事后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承担恢复与重建职责;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持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查明事件经过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六、法律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2.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容易引发突发事件和容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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