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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讲义:第七章第十七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2-26

  第十七节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考试内容及要求】

  依照本规定分析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8年1月4日,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金属冶炼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修改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条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二、安全保障

  为了保障冶金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从24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1.总体要求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2.责任制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3人;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教育和培训

  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建设项目“三同时”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安全设施设计验收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造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

  (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6.重大危险源管理

  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7.职业健康监护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8.建设项目发包出租管理

  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企业和承包单位的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9.劳务人员教育和培训

  稂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应急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1.交叉作业

  根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或者检修活动同时在本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12.设备设施维护

  根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13.技术工艺设备禁止规定

  根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14.建筑物安全检查

  根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此外还规定,企业对其中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15.会议室等活动场所设置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溶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6.高温熔融管理

  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严禁运输高温溶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17.电炉电解管理

  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溶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溶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18.吊运管理

  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19.煤气使用管理

  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20.防火防爆管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21.防腐等危害管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规定: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22.防中毒管理

  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23.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审批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24.复前检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规定:“企业在生产装置复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第四十二条规定:“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十三条规定:“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为进入有限空间等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四、法律责任

  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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