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必备考点(4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14
中第十一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大纲要求:掌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应具各的条件和应遵守程序,分析安全评价活动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第一类评价业务范围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全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
第二类评价业务范围是: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核工业设施,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
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权限划分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甲、乙资质评价机构业务分工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者企业有: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取得甲级资质的条件
1、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3、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捏师。
取得乙级资质的条件
1、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2、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法定代表入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资质审查方式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安全评价业务活动
1、依法开评价活动
2、签订委托评价合同
3、回避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4、评价收费,有三种方式: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2)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遵守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
(3)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5、评价规范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3)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4)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5)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6)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7)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8)故意贬低、低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9)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评价机构内部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7、跨省业务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政府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管
“黑名单”制度
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