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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必备考点(2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04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大纲要求: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第三条)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第二、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排除适用(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第七条)(5项)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权)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现场处理权)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第十一条)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管道的安全标志及检查(第十三条)

  设置明显标志,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上粘贴或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环境要求(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设备设施的设置(第二十、二十一条)

  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1、申请的安全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申办程序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申办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扎匕准或者不予扎匕准的决定。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身份证明。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装卸安全管理

  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途中的安全管理

  1、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禁止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除封闭水域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培训

  应当对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社区去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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