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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六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7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

  1、特种作业的特点:独立性、危险性、特殊性。

  2、特种作业人员条件:①年满18周岁;②经社区或是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健康的;③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④⑤。对于危险化学品是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考核方式:

  4、考试程序:收到申请60日内组织考试;允许不考1次;考核发证机关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

  5、有效期:有效期为6年;遗失的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6、3年复审一次,超过10年的,6年复审一次;期满60日内申请复审;考核发证机关2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安全培训不小于8小时。

  7、离岗6个月需要实际操作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8、跨省作业的;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9、未建立特种作业档案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使用特种作业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经营单位非法印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处1-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3、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的,给予警告,处2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劳动用品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3、

  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防护劳动用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界定:限期整改、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罚款。

  7、检测机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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