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5
中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
1.安全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五类危险性较大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三类六种企业: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建筑施工企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45个工作日。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不是自动延续,需提出申请。
5.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2级发证。特别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主管部门发证。
6.煤矿投入生产前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证。
7.非煤矿矿山企业由相关安监部门发证。
8.危险化学品企业(中间品和最终品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相应安监部门。
9.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除中央管理的建筑使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都要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后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
1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证。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12.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对安全生产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1个而是4个:(1)国务院和省级安监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实施处罚(2)国家煤矿安监机构和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对煤矿企业实施处罚(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处罚(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实施处罚。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12.1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煤矿安全检查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3.事故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处理;较大事故由煤矿安监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安监分局调查。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9.3
1.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远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7)越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0)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1)新建、改建和扩建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后,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改制期间,未明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改制完成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其他
2.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煤矿依法取得的“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应满足:(1)建筑、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米以下不少于1人;1-5万不少于2人,5万以上不少于3人。(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不少于3人。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全面统一负责,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和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不服从导致事故的,油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灯、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6.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被保险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
7.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综合和专项监督管理。
8.行政处罚的种类6种: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1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2.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3.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4.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及时向工业和信心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将安评报告和整改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6.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化学品。
8.道路、水路运输的资质: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水路运输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
1.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等物品。
2.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3.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9.1
1.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适用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
3.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后3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5.1
1.锅炉:(1)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2)出口水压≧0.1MPa且Pe≧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P≧0.1MPa,且P*V≧2.5 MPa的气体、液体、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2)工作压力≧0.2 MPa,且P*V≧1.0 MPa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管道公称直径大于25mm。
4.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1)额定起重≧0.5t的升降机;(2)额定起重≧1t,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电动葫芦。
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最大运行速度≧2m,或者距地面高度≧2m的设施。
8.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9.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10.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11.应当进行型式实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新材料、新部件必须进行形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12.特种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监部门登记。
13.至少每月自检一次;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4.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