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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5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矿山安全法》—1993.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其它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察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5)《矿山安全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消防法》—2009.5.1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3)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4)消防机关的职责: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5.1

  1)非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等。

  2)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15km.

  4)最高车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120km。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1)突发事件的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2)突发事件分为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突发事件分为4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的目的是“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

  4)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较大和一般——市级和县级,重大和特别重大——省级,其中全国区域的由国务院。

  5)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6)突发事件预警: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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