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

导航

2017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总结(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18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1997年10月1日施行《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2、犯罪的特征:1)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4)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

  4、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1)犯罪客体:即被侵害、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2)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3)犯罪的客观条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4)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5、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施行违反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后果只能有行为人自己承担。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然而实际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

  6、安全生产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7、执法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司法判决。

  8、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0、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1)犯罪客体相同,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后者是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4)主观要件相似,都是过失或者故意。.

  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2、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对矿山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

  14、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三者之一。

  15、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老公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6、行政处罚的特征:1)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2)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7、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8、《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5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19、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20、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已委托机关名义进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21、行政处罚的管辖:1)一般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地管辖2)指定管辖:管辖发生争议,情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违法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