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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26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法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范围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知识点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知识点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知识点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知识点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知识点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知识点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33条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知识点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知识点十五、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35条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知识点十六、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知识点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要求

  1、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2、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备案要求

  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知识点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法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知识点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作业场所严格的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知识点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1.提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

  2.使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知识点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知识点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1.发包、出租要求: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 (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知识点二十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职责(法条18、47条)1、及时、如实报告

  2、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知识点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

  (48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3)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知识点二十五、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新增)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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