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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相关法规章节讲义第五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13

  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1、申请的安全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申办程序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申办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身份证明。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装卸安全管理

  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途中的安全管理

  1、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禁止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除封闭水域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培训

  应当对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社区去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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