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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相关法规章节讲义第五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13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大纲要求: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第三条)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第二、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排除适用(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第七条)(5项)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权)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现场处理权)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第十一条)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管道的安全标志及检查(第十三条)

  设置明显标志,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上粘贴或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环境要求(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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