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章节讲义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2
中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章节讲义第二节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总则 1. 制订本条例的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 , 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 防止反革命分子 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 产的安全 , 特制定本条例。 2. 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所称民用爆炸物品 , 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 爆破器材 , 包括各类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 黑火药、 烟 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二、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
( 一 ) 爆破器材的生产 爆破器材的生产要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 , 合理布局 , 归口管理 , 按需有 计划地组织。
1.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条件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 , 必须要经有关部门审查 , 符合本条例规定 的 , 发给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并向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领取营业执照 , 方准生产。
2.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的要求 (1)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 扩建时 , 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许可 , 方可 施工 ; (2) 竣工后 , 要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方准投入生产 ; (3) 未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 ; 严禁个人制造爆 破器材。
3.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1)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并根据 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 , 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 火、防爆、 避雷等安全设施 ; 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 易于发生危 险的各生产工 序之间 , 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 (2) 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 , 应建立严格的操 作制度 , 生产成品必须随时人库 , 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 (3) 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 , 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 , 不准出 厂 ; (4)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 , 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 ; (5)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 , 由 有关部门批准 , 并向公安部备案后 , 才能正式生产 ; (6)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 , 除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外 , 严格禁止生产。
( 二 ) 爆破器材的销售 1. 爆破器材应由有关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 严禁自由买卖 , 严禁企业自销 , 严禁用
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品。 2. 经销爆破器材的规定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 , 由有关部门协商定点 , 由所在地县、 市公安局核 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 续 , 领取营业执照 , 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 , 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 《爆 炸物品购买证》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 , 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和所在 地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公安厅 ( 局 ) 同意 , 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 物 许可证 , 海关依法实行监管 , 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 三 ) 爆破器材的购买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 文艺、 医疗等单位需用爆 破器材时 , 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 请领 取《爆炸物品购买证》 , 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 四 ) 爆破器材的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 , 由收货单位凭有关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 同 , 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 ,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 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 方准运输。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 , 托运单位应当凭有关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 货物许可证 , 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 输证》 , 方准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时 ,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 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 邮 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 五 )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申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 , 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并持说明使用爆 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 , 向所在 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 爆破作业的要求 (1) 爆破作业 , 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2) 进行爆破作业时 , 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 在危 险区的边界 , 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 , 待危险区 的人员撤 至安全地点后 , 方准爆破。 (3) 爆破后 , 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 , 确认安全后 , 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 , 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 风景名胜区 和重要 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 , 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 案 , 报 县、 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 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 , 方准爆 破作业。
3. 爆破器材的使用 使用爆破器材 , 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 , 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 , 领取数量不得 超过当班使用量 , 剩余的要当天退回。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 因 盖房或其他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 , 由本人提出申请 , 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 意 , 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 , 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 行爆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爆 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三、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违反规定应 实施的 惩处办法 1.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1)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 , 季节性生产烟花爆 竹的作坊 , 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 方准生产。 目前 , 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 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已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2)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 育、持 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 , 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 严禁 任何单 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2. 违反本条例应实施的惩处办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 , 存在不 安全隐患且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 发生爆炸物品丢失、 被盗和其他事故 , 非法制 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 , 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罚 ,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 , 忽视安全 , 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 重大事故的 , 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 , 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 直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