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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

来源 :焚题库 2021-05-12

简答题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4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加工费0.1万元(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9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

(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为11%加0.005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

(1)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实际收回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5-10000)÷(1-56%)×56%+200×250×200×0.003÷10000=439.55(万元)

(2)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为零。应补缴从价税:79×56%-(800÷500×200+0.1×200+200×250×200X0.003÷1000)÷(1-56%)×56%÷200×20=0.59(万元)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卷烟批发环节适用11%的消费税比例税率,并加收0.005元/支的从量税。

应纳批发环节消费税=320×11%4-0.005×80×250×200÷10000=37.2(万元)

应补缴从价税:320×56%-(800÷500×200+0.1×200+200 ×250×200×0.003÷10000)÷(1-56%)×56%÷200×80=4.58(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37.2+4.58=4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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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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