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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发生

来源 :焚题库 2021-07-12

简答题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包装物租金2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

(1)品牌使用费和包装物租金均作为价外费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并人销售额中征税。

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00+500000+200000)÷1.17×20%+20×2000×0.5=481538.46(元)

(2)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000+10000)÷(1-10%)×10%=12222.22(元)

(3)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800×100×10%=18000(元)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由于同类药酒的售价高于委托加工收回时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价,所以该业务应该补缴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150×100×10%-12222.22×(100÷1000)=27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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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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