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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23

山西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考评范围: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岗人员。同时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合格证或达到我省当年度参评使用成绩标准。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品德条件 学历条件 资历条件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考核条件 继续教育

一、品德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学历条件

  申报评审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学位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会计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

三、资历条件

  任会计师满5年,即2012年底前任现职;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5年底前从事会计工作。

  非公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任职时间从符合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参加考试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时间算起。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业务问题的能力。在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其他财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任会计师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2、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取得了明显效益,并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3、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期间,有过会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认可并予以推广;

  4、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财政部门认可;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6、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信息化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创新性,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文件、具体办法、管理建议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须有本单位书面认可或提供证明显著效果的鉴定材料。

六、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水平。任会计师后,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并公开发表会计专业著作和论文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计专业学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2、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七、考核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八、继续教育

  要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有关要求,申报评审者任现职期间,每年需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破格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对不达大学本科学历或不满任现职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但不得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年限晋升者,最多只允许比正常晋升的规定任职时间提前2年。破学历晋升者,须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

  2、具体条件

  (1)须符合申报条件(一)至(八)条中除学历或资历条件外的各项要求。

  (2)《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3)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公开出版、发表会计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计专业学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提交1篇公开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②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①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②参加财会专业竞技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前十名、省级前六名、市级或全省行业系统前三名的成绩。

  ③在大型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须附任命文件原件),工作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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