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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试题1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6

  2、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香水精,成交价28万元,支付运往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保险费2.5万元。在自海关运往单位的途中,因管理不善损失了35%的香水精,已经申报了保险赔偿。该批化妆品全部用于继续生产A、B两种高档化妆品;

  (2)境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6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零备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6万元;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共计12万元,其中职工浴室使用5%;

  (3)将护肤品和高档化妆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360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72万元,其中包括护肤品30万元,高档化妆品42万元;

  (4 )10月3日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类高档化妆品300套,每套不含税售价0.12万元;10月5日销售A类高档化妆品150套,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10月8日,如果10天之内付款,给予5%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全额收取价款。购货方在10日内支付货款,化妆品生产企业实际取得不含税收入17.1万元。10月18日向某大型商场批发A类高档化妆品120套,收取不含税售价13.2万元,销售时每套按不含税售价的3%收取提货费。本月支付销货不含税运费8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本月特制B类高档化妆品160套,其中,将60套B类高档化妆品用于奖励给企业年度优秀员工,25套用于市场推广。B类高档化妆品目前无同类产品售价,已知B类高档化妆品每套的成本为0.8万元。本月销售舞台、戏剧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取得含税收入17.5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外购的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成本5.279万元,其中包括运费成本0.279万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申请并通过认证,进口关税为20%;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进口化妆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合计为( )万元。

  A、19.94

  B、24.58

  C、30.68

  D、28.67

  【正确答案】C

  <2>、化妆品生产企业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为( )万元。

  A、32.51

  B、33.66

  C、34.22

  D、36.46

  【正确答案】B

  <3>、化妆品生产企业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A、17.34

  B、9.95

  C、11.41

  D、12.28

  【正确答案】B

  <4>、化妆品生产企业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68.26

  B、57.57

  C、62.26

  D、73.2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业务(1)

  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28+2.5)×20%=6.1(万元)

  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28+2.5+6.1)÷(1-30%)×30%=15.69(万元)

  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28+2.5+6.1)÷(1-30%)×17%=8.89(万元)

  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税金=6.1+15.69+8.89=30.68(元)

  业务(2)

  进项税=16+16×3%+12×(1-5%)=27.88(万元)

  业务(3)

  组成成套化妆品出售,应按成套化妆品的售价和30%的税率计算消费税。

  销项税=72×17%=12.24(万元)

  消费税=72×30%=21.6(万元)

  业务(4)

  销项税=[300×0.12+17.1÷(1-5%)+13.2+13.2×3%÷1.17]×17%=11.48(万元)

  消费税=[300×0.12+17.1÷(1-5%)+13.2+13.2×3%÷1.17]×30%=20.26(万元)

  运费进项税=8×11%=0.88(万元)

  业务(5)

  销项税=(60+25)×0.8×(1+5%)÷(1-30%)×17%+17.55÷1.17×17%=19.89(万元)

  消费税=(60+25)×0.8×(1+5%)÷(1-30%)×30%=30.6(万元)

  业务(6)

  进项税转出=(5.279-0.279)×17%+0.279×11%=0.88(万元)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8.89×(1-35%)+27.88+0.88-0.88=33.66(万元)

  销项税=12.24+11.48+19.89=43.61(万元)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43.61-33.66=9.95(万元)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21.6+20.26+30.6-15.69×(1-35%)=62.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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