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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资格证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高频考点: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9-27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包括以下形式: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1.证券评级业务的评级对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2.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 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1.资产评估机构申请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 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2.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的情形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曰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七)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与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也被称为证券融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专门从事证券融资业务的法人机构。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开展转融通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证券金融公司概述

  2.业务规则

  (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2)适当性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了解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3)业务合同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与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5)保证金规定

  证券公司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3.权益处理

  4.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存履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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