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资料:股票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7-05
中第一节 股票
【大纲要求】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掌握股利政策、股份变动等与股票相关的资本管理概念。
掌握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概念与联系;熟悉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概念及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直接原因;了解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相关因素。
掌握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条件、原则和剩余资产分配条件、顺序;熟悉股东重大决策参与权、资产收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概念。
熟悉优先股的定义、特征;了解发行或投资优先股的意义;了解优先股票的分类及各种优先股票的含义。
了解我国各种股份的概念;了解我国股票按投资主体性质的分类及概念;了解我国股票按流通受限与否的分类及概念;熟悉 A 股、 B股、 H 股、 N 股、 S 股、 L 股、红筹股等概念。
了解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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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股票的定义、性质和特征
(一)股票的定义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股份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股票一经发行,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凭借股票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的E1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股票的性质
(1)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是要式证券。
(3)股票是证权证券。
(4)股票是资本证券。
(5)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
(三)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它是指股票可以为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性。持有股票的目的在于获取收益。股票的收益来源可分成两类:一是来自股份公司;二是来自股票流通。
(2)风险性。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离。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对其未来收益会有一个预期,但真正实现的收益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原先的预期,这就是股票的风险。
(3)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股票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而变现的特性,即在本金保持相对稳定、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的条件下,股票很容易变现的特性。通常,判断股票的流动性强弱主要分析三个方面:一是市场深度;二是报价紧密度;三是股票的价格弹性或者恢复能力。
(4)永久性。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
(5)参与性。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股票持有人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考点二、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
(一)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1.普通股票
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股票的股利完全随公司营利的高低而变化。在公司营利较多时,普通股票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收益,但在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与优先股票相比,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也是风险较大的股票。
2.优先股票
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义务中附加了某些特别条件。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二)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2.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记载方式上。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简便。
(4)安全性较差。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股票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有面额股票具有如下特点: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2.无面额股票
无面额股票也被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
(2)便于股票分割。
考点三、与股票相关的资本管理概念
(一)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是指股份公司对公司经营获得的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采取现金分红或派息、发放红股等方式回馈股东的制度与政策。股利政策体现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思路,稳定可预测的股利政策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股份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1)派现。派现也称现金股利,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股东为此应支付所得税。
(2)送股。送股也称“股票股利”,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公积金转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
(4)四个重要日期。
①股利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②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③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④派发日,即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根据证券存管和资金划转的效率不同,通常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到达股东账户。
(二)股票分割与合并
股票分割又称“拆股”“拆细”,是将1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股票合并又称“并股”,是将若干股股票合并为1股。
从理论上说,不论是分割还是合并,将增加或减少股东持有股票的数量,但并不改变每位股东所持股东权益占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比重。理论上,股票分割或合并后股价会以相同的比例向下或向上调整,但股东所持股票的市值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如果把1股分拆为2股,则分拆后股价应为分拆前的一半;同样,若把2股并为1股,并股后股价应为此前的两倍。
但事实上,股票分割与合并通常会刺激股价上升或下降,其中原因颇为复杂,但至少存在以下理由:股票分割通常适用于高价股,拆细之后每股股票的市价下降,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并股则常见于低价股,例如,若某股票价格不足1元,则不足1%的股价变动很难在价格上反映,弱化了投资者的交易动机,并股后,流动性有可能提高,导致估值上调。
(三)增发、配股、转增股本与股份回购
(1)增发。增发指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资本额而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增发,也可以向少数特定机构或个人增发。增发之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
(2)配股。配股是面向原有股东,按持股数量的一定比例增发新股,原股东可以放弃配股权。
(3)转增股本。转增股本是将原本属于股东权益的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量和每位股东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唯一的变动是发行在外的总股数增加了。
(4)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从公开市场上买回发行在外的股票,称为“股份回购”。
考点四、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概念与联系
(一)股票的票面价值
股票的票面价值又称“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该种股票被称为“有面额股票”。股票的票面价值在初次发行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如果以面值作为发行价,称为“平价发行”;如果发行价格高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净资产会发生变化,股票面值与每股净资产逐渐背离,与股票的投资价值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股票的账面价值
股票的账面价值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在没有优先股的条件下,每股账面价值等于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的股数。公司净资产是公司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值,从会计角度说,等于股东权益价值。股票账面价值的高低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但是,通常情况下,股票账面价值并不等于股票的市场价格。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会计价值通常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或者按某种规则计算的公允价值,并不等于公司资产的实际价格;二是账面价值并不反映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
(三)股票的清算价值
股票的清算价值是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说,股票的清算价值应与账面价值一致,实际上并非如此。只有当清算时公司资产实际出售价款与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一致时,每一股份的清算价值才与账面价值一致。但在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往往只能压低价格出售,再加上必要的清算费用,所以大多数公司的实际清算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四)股票的内在价值
股票的内在价值即理论价值,也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总是围绕其内在价值波动。研究和发现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将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比较,进而决定投资策略是证券研究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由于未来收益及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各种价值模型计算出来的内在价值只是股票真实的内在价值的估计值。经济形势的变化、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供求关系的变化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收益,引起内在价值的变化。
考点五、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概念及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直接原因
(一)股票的理论价格
股票价格是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价格。从理论上说,股票价格应由其价值决定,但股票本身并没有价值,不是在生产过程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现实资本,而只是一张资本凭证。股票之所以有价格,是因为它代表着收益的价值,即能给它的持有者带来股息红利。股票交易实际上是对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买卖,股票价格就是对未来收益的评定。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理论价格是根据现值理论而来的。现值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愿意购买股票和其他证券,是因为它能够为它的持有人带来预期收益,因此,它的价值取决于未来收益的大小。可以认为,股票的未来股息收入、资本利得收入是股票的未来收益,亦可称之为“期值”。将股票的期值按必要收益率和有效期限折算成今天的价值,即为股票的现值。股票的现值就是股票未来收益的当前价值,也就是人们为了得到股票的未来收益愿意付出的代价。可见,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理论价格就是以一定的必要收益率计算出来的未来收入的现值。
(二)股票的市场价格
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是指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由股票的价值决定,但同时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供求关系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其他因素都是通过作用于供求关系而影响股票价格的。由于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复杂多变,所以股票的市场价格呈现出高低起伏的波动性特征。
(三)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直接因素
在自由竞价的股票市场中,股票的市场价格不断变动。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直接原因是供求关系的变化或者说是买卖方力量强弱的转换。根据供求规律,价格是供求对比的产物,同时也是恢复供求平衡的关键变量。在任何价位上,如果买方的意愿购买量超过此时卖方的意愿出售量,股价将会上涨;反之,股价就会下跌。从根本上说,股票供求以及股票价格主要取决于预期。买方之所以愿意按某个价位买进股票,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持有该股票带来的收益超过了目前所花资金的机会成本(比如说,预期股价将会上涨、预期公司将派发较高红利),换言之,认为该股票的价格被低估了。同理,卖方之所以愿意出售股票,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该价格被高估了,将来可能下跌。当然,某些特殊原因也可能产生股票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比如为了夺取或保持公司控制权而买入股票,履行某种承诺(如期权到期行权)而买进股票。同样,股票持有人也可能因为流动性挤压或者财产清算等原因而卖出股票。
考点六、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基本因素
(一)公司经营状况
股份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是股票价格的基石。从理论上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与股票价格正相关,公司经营状况好,股价上升;反之,股价下跌。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可以从以下各项来分析:
(1)公司治理水平与管理层质量。
(2)公司竞争力。
(3)财务状况。
(4)公司改组或合并。
(二)行业与部门因素
股票市场中,经常观察到某一行业(例如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商业零售、房地产)或者板块(例如新能源板块)的股票在特定时期中表现出齐涨共跌的特征,这说明,在这些股票中,存在着某种行业性或产业性的共同影响因素,对这些因素的分析称为行业/部门分析。
1.行业分类
2.行业分析因素
3.行业生命周期
(三)宏观经济与政策因素
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是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宏观经济影响股票价格的特点是波及范围广、干扰程度深、作用机制复杂和股价波动幅度较大。
考点七、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其他因素
(一)政治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
(1)战争 (2)政权更迭、领袖更替等政治事件 (3)政府重大经济政策的出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重要法规的颁布等 (4)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
(二)心理因素
(三)政策及制度因素
(四)人为操纵因素
考点八、普通股票的有关内容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其他权利。除了上面两种基本权利外,普通股票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
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的这一权利又称“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九、优先股票的有关内容
(一)优先股票的定义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相对于普通股票而言,优先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上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个品种。优先股票的内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一方面,优先股票作为一种股权证书,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这一点与普通股票一样,但优先股票股东又不具备普通股票股东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的有些权利是优先的,有些权利又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优先股票也兼有债券的若干特点,它在发行时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像债券的利息率事先固定一样。
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虽然它不是股票的主要品种,但是它的存在对股份公司和投资者来说仍有一定的意义:
(1)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的分派负担。
(2)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
(3)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优先股票因收入稳定,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小,风险较低,适宜中长线投资。在国外,大部分优先股票为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稳健型机构投资者所持有。当然,持有优先股票并不总是有利的,比如,在公司经营有方、营利丰厚的情况下,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可能会大大低于普通股票。
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由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一般包括:优先股票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票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优先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优先股票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红利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营利水平。而优先股票在发行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营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营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各国公司法对此一般都规定,公司营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利。因此,从风险角度看,优先股票的风险小于普通股票。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也就是说,优先股票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但一般是按优先股票的面值清偿。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普通股票股东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而优先股票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投票表决权,不享有公司的决策参与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票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股票的种类
(1)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
累积优先股票是指历年股息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优先股票股东的收益不因公司营利状况的波动而减少。由于规定未发放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待以后年度一起支付,这就有利于保护优先股票投资者的利益。
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票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如果本年度公司的营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对其所欠部分,公司将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票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在以后的营业年度中予以补发。
(2)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在公司营利较多的年份里,优先股票除了获得固定的股息以外,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营利的分配。
参与优先股票是指优先股票股东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票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营利分配的优先股票。
非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营利分配的优先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优先权不是体现在股息多少上,而是在分配顺序上。
(3)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否转换成其他品种。
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转换股票是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或者由一种优先股票转换成另一种优先股票。
不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不允许其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不可转换优先股票与转换优先股票不同,它没有给投资者提供改变股票种类的机会。
(4)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在一定条件下,该优先股票能否由原发行的股份公司出价赎回。
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在发行后一定时期,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由发行公司收回的优先股票。一般的股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永久的,因为它的有效期限是与股份公司的存续期并存的。
而可赎回优先股票却不具有这种性质,它可以依照该股票发行时所附的赎回条款,由公司出价赎回。股份公司一旦赎回自己的股票,必须在短期内予以注销。
不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根据规定不能赎回的优先股票。这种股票一经投资者认购,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由股份公司赎回。由于股票投资者不能再从公司抽回股本,这就保证了公司资本的长期稳定。
(5)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股息率是否允许变动。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是指股票发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优先股票。这种股票与一般优先股票股息率事先固定的特点不同,它的特性在于股息率是可变动的。
但是,股息率的变化一般又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而主要是随市场上其他证券价格或者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作调整。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的产生,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各种有价证券价格和银行存款利率经常波动以及通货膨胀的情况。发行这种股票,可以保护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同时对股份公司来说,有利于扩大股票发行量。
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股息率不再变动的优先股票。大多数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就是指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
考点十、我国的股票类型
(一)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可将股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
(1)国家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2)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法人持股所形成的也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一种投资行为。
(3)社会公众股。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在社会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4)外资股。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①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②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凭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首字母,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被称为“H股”。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伦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L,因此在纽约、新加坡、伦敦上市的外资股分别称为“N股”“S股”“L股”。
需要说明的是,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二)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和无限售条件股份
(1)有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具体包括:
①国家持股 ②国有法人持股 ③其他内资持股 ④外资持股。
(2)无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股份是指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具体包括:
①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
②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③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
④其他。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未上市流通股份和已上市流通股份
(1)未上市流通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体包括:
①发起人股份 ②募集法人股份 ③内部职工股 ④优先股或其他。
(2)已上市流通股份。已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体包括:
①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
②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③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④其他。
考点十一、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分置现象。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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