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章节考点:中介机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28
中(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1.概念
IB,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2.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4.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九)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简称直投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1.直投业务范围:
(1)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3)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4)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风险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2.直投业务的合规性要求
(1)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能力,不得在证券公司领取报酬。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直投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2)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共九条,其他都是常识性规定)
3.直投基金的要求
(1)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筹集,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五十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筹集资金。
(2)直投子公司由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应当持有该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股权或者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3)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共十一条,其他都是常识性规定)
【考点三】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建议关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出具法律意见的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一)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6.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8.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9.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五)其他规定
1.《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2.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考点四】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建议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述第1项、第7项和第8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2~6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1年。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4)不超过60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