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股票发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07
中第二节 股票发行
一、审批制度、核准制度、注册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审批制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公司发行股票的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政府给予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取得了政府的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场。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行使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这样无法保证发行公司不通过虚假包装甚至伪装、做账达标等方式达到发行股票的目的。
(二)注册制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三)核准制
核准制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二、保荐制度和承销制度的概念
(一)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人(券商)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并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二)承销制度
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报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发行人推销股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行销售,被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被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承销方式一般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三、新股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和一般规定
(一)发行方式(两种)
(1)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
(2)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基本条件
《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三)一般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具体表现如下: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②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④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⑤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⑥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⑦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如下。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新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
(一)特定对象的要求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关于发行股份的限售期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①发行对象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发行对象属于以上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