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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证券发行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06

  第2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一节 证券发行人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概述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是指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证券市场融资活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证券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

  (2)证券融资是一种强市场性的金融活动。

  (3)证券融资是在由各种中介机构组成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

  (4)证券中介服务体系通过建立证券集中交易组织,形成了筹资单位竞争上市公司资格的优胜劣汰机制,使证券融资活动更具竞争力。

  (5)证券融资是一种长期融资。

  (二)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方式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

  二、直接融资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直接融资的概念

  直接融资也称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即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单位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单位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单位使用。

  (二)直接融资的特点

  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和需要资金的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其具体特点包括直接性、分散性、差异性较大、部分不可逆性和较强的自主性。

  1.直接性

  在直接融资中,资金的需求者直接从资金的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并在资金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分散性

  直接融资是在无数个企业相互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融资活动分散于各种场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3.差异性较大

  由于直接融资是在企业和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而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的差异,债权人往往难以全面、深入了解债务人的信誉状况,从而带来融资信誉的较大差异和风险性。

  4.部分不可逆性

  在直接融资中,通过发行股票所取得的资金,是不需要返还的。投资者无权中途要求退回股金,而只能到市场上去出售股票,股票只能够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

  5.较强的自主性

  在直接融资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者可以自己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例如,在商业信用中,赊买和赊卖者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决定赊买或者赊卖的品种、数量和对象;在股票融资中,股票投资者可以随时决定买卖股票的品种和数量等。

  (二)直接融资的分类

  1.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2.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

  3.消费信用

  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4.民间个人信用

  民间个人信用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三)直接融资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①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②筹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

  (2)缺点:①直接融资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较多限制;②直接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受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的限制,一般低于间接融资工具;③资金供给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较大。

  三、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发行主体。证券发行人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发行股票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欧美等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但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类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由于中央政府拥有税收、货币发行等特权,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一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但是,中央银行的股东并不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其股票类似于优先股。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

  四、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特点

  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最大特点是,不同于公司债券,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可以影响货币供给量,从而起到去货币化的作用。银行发行债券,会回笼货币,使存款缩减。相反地,银行债券赎回则会起到释放货币的作用。

  金融机构直接融资还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风险。

  (2)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产结构。

  (3)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丰富市场信用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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