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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要笔记二十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2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要笔记二十七:证券金融公司

  (1)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且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3)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内容:证券金融公司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4)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内容: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主要有:(1)自有资金和证券。(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人的资金和证券。(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内容: 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规则如下:(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应开立的三个账户有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自己的)、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券商的)、转证券金融公司的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有关的证券结算)。 (2)适当性管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3)业务合同。转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5)保证金规定。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内容: 证券金融公司的权益处理如下:证券金融公司的(1)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 权益处理(2)投资收益的处分。(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内容:资料应保管20年以上,其风险控制指标如下:(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券金融公司的(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监督管理的50%。(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内容: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资金用途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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