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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衍生工具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9

  六、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2006年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2008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按照上述通知,人民币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通知规定,利率互换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互换交易的主要用途是改变交易者资产或负债的风险结构(比如利率或汇率结构),从而规避相应的风险。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利率互换参考利率包括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含隔夜、1周、3个月期等品种)、国债回购利率(7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互换期限从7天到3年,交易双方可协商确定付息频率、利率重置期限、计息方式等合约条款。 

  七、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简称“CDS”)就是一方将购入的具有违约风险的债务或债券中的违约风险转嫁给第三方(保险公司)。 

  在2007年以来发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当中,导致大量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的最重要的一类衍生金融产品是信用违约互换。最基本的信用违约互换涉及两个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某一信用工具为参考,一方向另一方出售信用保护,若参考工具发生规定的信用违约事件,则信用保护出售方必须向购买方支付赔偿。CDS交易的危险来自三个方面: 

  (1)具有较高的杠杆性。 

  (2)由于信用保护的买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为参考的信用工具(常见的有按揭贷款、按揭支持证券、各国国债及公司债券或者债券组合、债券指数),因此,特定信用工具可能同时在多起交易中被当作CDS的参考,有可能极大地放大风险敞口总额,在发生危机时,市场往往恐慌性地高估涉险金额。 

  (3)由于场外市场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交易者并不清楚自己的交易对手卷入了多少此类交易,因此,在危机期间,每起信用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市场参与者的相互猜疑,担心自己的交易对手因此倒下从而使自己的敞口头寸失去着落。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将其列为期权类衍生产品。 

  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票两种。目前,我国只有可转换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征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 

  (2)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划分,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三)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不同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可转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 

  (2)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侧重于债券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4)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6)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三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7)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所谓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在股价持续比转股价格低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议定股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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