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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及答案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0-15

  参考答案及解析:

  1.ABCD【解析】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2.ABCD【解析】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3.ABD【解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应予以立案追诉的情形之一是: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故C项错误。

  4.ABCD【解析】诚信信息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对象、查询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情况。

  5.ABCD【解析】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6.AC【解析】诚信信息中的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7.ABCD【解析】除A、B、C、D四项外,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也是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8.BCD【解析】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9.ABCD【解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2)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4)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5)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

  10.ABCD 【解析】当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中国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之一发生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1)自然人申请变更。(2)法人申请变更。(3)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变更。(4)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5)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6)收市后经办人将客户留存资料归入客户资料档案留存。(7)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寄送中国结算公司审核。

  11.AB【解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2.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3.ACD【解析】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CD【解析】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ACD【解析】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16.ABCD【解析】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

  17.ABD【解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8.CD【解析】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9.AB【解析】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ABD【解析】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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