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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多项选择题(101-20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2-23
中151.ABCD【解析】为了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作出以下规定:(1)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2)强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3)明确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时的跨越隔离墙管理要求,强调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研究报告。(4)要求从事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
152.ABCD 【解析】为了增强交易所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153.BCD【解析】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情形包括:(1)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2)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3)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5)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54.ABCD【解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ABCD【解析】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及执业行为;隹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156.ABC【解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可以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有:(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157.ABD【解析】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8.BC【解析】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159.ACD【解析】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160.ACD 【解析】除A、C、D三项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内容还包括:(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2)违法动用募集资金的处罚。(3)擅自募集基金的处罚。(4)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处罚。(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分别管理、分账保管、挪用基金财产的处罚。(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法的处罚。(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罚,出具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专业机构违法的处罚。
161.ABD【解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C项错误。
162.ABCD 【解析】除了A、B、C、D四项外,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还包括:(1)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2)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163.CD【解析】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着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但都具有法人资格。
164.ABD 【解析】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其规定包括:(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165.BC【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166.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67.AD【解析】B项说法错误,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向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C项说法错误,应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168.ABC【解析】一般来说,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169.BCD【解析】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170.CD【解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规定应予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71.ABC【解析】选项A、C属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观要件,选项B属于其主体要件。
172.ACD【解析】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故B项说法错误。
173.CD【解析】《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
174.ACD【解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175.AB【解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C项错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D项错误。
176.AC【解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177.ABC【解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界定包括:(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178.ABD【解析】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对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实施自律管理,C项说法错误。
179.ABC【解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80.ABCD【解析】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1)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2)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指定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托管。(3)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办法,对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
181.ABCD 【解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证券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证券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证券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进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证券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人员独立,不得影响人员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财务独立。
182.ABC【解析】D项说法错误,各证券公司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
183.AC【解析】证券经纪业务简言之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又称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向客户垫付资金,不分享客户买卖证券的差价,不承担客户的价格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184.ABC【解析】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
185.ACD【解析】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B项说法错误。
186.AB【解析】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187.CD【解析】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188.AB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分开管理,C项说法错误。
189.ACD【解析】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190.ABCD【解析】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191.ABD【解析】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192.AB【解析】下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从重处罚情形的有:(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3)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98.A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1)不符合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规定的条件。(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3)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6)其他情形。
194.ACD 【解析】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包括:(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195.ABCD【解析】证券公司违反《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1)未按照规定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2)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3)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4)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5)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6)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7)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8)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9)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10)未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11)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12)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说明理由。
196.ABCD【解析】除A、B、C、D四项外,风险处置措施还包括撤销。
197.ABCD【解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98.ACD 【解析】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构成中,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选项B错误。
199.ABCD【解析】公开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
200.BD【解析】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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