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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预习试题(1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14

  二、组合型选择题

  51.D[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①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②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③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④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52.B[解析]根据《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53.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92条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人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4.D[解析]客户征信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①客户基本资料;②投资经验;③诚信记录;④还款能力;⑤融资融券需求。

  55.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⑦擅A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6.A[解析]根据《证券市场禁人规定》第3条的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①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④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⑤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57.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故选项1错误。根据第216第3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故选项Ⅲ错误。

  58.A[解析]证券自营业务有以下4层含义:①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A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②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③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④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59.A[解析]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0.C[解析]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61.B[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第2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62.C[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②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③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④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⑤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⑦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63.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3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64.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条的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65.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k6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C[解析]根据《刑法》第181条的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7.B[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2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68.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3条的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9.A[解析]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

  70.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1.D[解析]以上选项的内容均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对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72.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5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3.A[解析]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④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⑤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⑥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⑦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74.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75.B[解析]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有:①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②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③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④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⑤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76.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7.B[解析]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A主性.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交易行为的自主性;②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③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78.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9.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80.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A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81.D[解析]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82.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60条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83.D[解析]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买断式回购的同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中选择。目前.推出的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回购品种。

  84.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认为基本信息有错误的,通过专用信息系统A行更正.协会进行核对。会员认为本单位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认为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会员或直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券业协会根据情况做出下述处理: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原始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协会根据会员、从业人员提交的原始信息做出机构同意更正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原始信息做出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从业人员仍认为相关信息有错误的,协会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85.A[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有:①A股:上证180指数成分股、非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②基金: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其他上市基金;③债券:国债、其他上市债券;④权证。

  86.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第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要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87.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30%。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

  88.D[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人其诚信档案:①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同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②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89.A[解析]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90.D[解析]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91.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日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根据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根据第201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2.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93.D[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0条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94.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95.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96.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7.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会员及其他相关机构建立诚信信息交流渠道。

  98.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79条的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99.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0.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①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②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③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④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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